第一条 研究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时间一般从每年的八月份开始,一般持续到次年的四月。
第二条 凡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当签订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凡是用人单位没有人事调配权的,必须在《就业协议书》的“上级主管部门”一栏签章。未经研究生部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第三条 慎重制订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尽量争取一次到位。
一.对于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报考国家公务员未被录用、等待考博录取和准备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生,可以列入就业计划,但未被录取、录用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二.凡是不能按期答辩的研究生,应事先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不列入就业计划。已经列入就业计划的要按期答辩,否则按肄业生或结业生派遣。
三、对于“肄业”和“退学”的研究生,应在生源地区就业,他们的就业建议计划应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应届毕业生,且在半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一次性派遣。毕业当年没落实单位的,要将其户口、档案材料转回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处理。
四、对结业研究生,可以由培养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有接收单位的可以纳入就业计划;在当年度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五.对于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能列入就业计划,可以允许回家休养。一年内病愈并且有接收单位的,可以列入下一届就业计划;超过一年未病愈的,按病退处理,将其户口、档案转回毕业生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春、夏两次上报。春季毕业生是指在2月底以前能够完成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春季就业计划一般是在2月10日前报送北京市教委;夏季毕业生是指在6月底以前能够完成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夏季就业建议计划一般在5月10日前上报。
第五条 派遣规定
一、派遣毕业研究生统一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由北京市教委审核签发。
二、对于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出国成行的,可按二分回省处理;未成行的按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
三、对于考博和进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生,被录取的,按减员处理;未被录取的按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
四、对于列入回省二次分配的毕业生,允许在本地区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在此期间培养单位要及时为回省二次分配的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同时将户口、档案转至地方主管部门。
五、在办理结业生和肄业生派遣时,应在毕业生报到证的“备注”栏内注明是“结业生”或“肄业生”。
第六条 教育部每年分两次下达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春季计划在3月20日左右,夏季计划是6月20日左右。春季毕业研究生的派遣时间是在3月20日以后,一般在12月31日前结束;夏季毕业研究生的派遣时间是在7月1日以后,也是在当年12月31日前结束。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发放派遣证后,一般不予改派。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非北京生源原则上不予留京。改派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二、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培养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
三、毕业生报到后申请调整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四、春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时间在5月10日之前,夏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时间在8月15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调整改派,应填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并附上培养单位同意毕业生改派的报告;毕业生本人要求改派的申请;原接收单位同意毕业生改派的公函;拟调整单位同意接收函。此外,如果是因毕业生本人原因造成改派的,毕业生应缴纳违约金。
六、由本科毕业直接考取的定向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向单位工作的,经原定向单位和培养单位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在毕业生向定向单位缴纳全部培养费后,应在定向单位所在地区调整。